校园动态
标题
资讯分类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关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09 10:3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关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概要描述】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09
  • 访问量:0
详情

关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拟对《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现征求你的意见。

对上述《规定》你怎么看?现在提出,还有机会修改: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学校修订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现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2.登录学校网站(网址:www.gzasyz.cn/) 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syzbgs@163.com;

4.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公开征集意见”。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98日。

 

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对全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配合做好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三条 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按照《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争取市编办按要求核定我校教职工编制。

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学科教师结构,做好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教育局、市编办做好审批工作

学校办公室建立教师编制管理台帐。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教师编制异动信息报市编制部门核准

严格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要求从严整治“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现象,严格临聘人员管理

第四章 教师招聘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按照编制缺额情况,报经受教育同意后于每年10月份进行公费师范生招聘。公开招考的,报请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招调在职教师的,学校试教、考察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调动

新录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新录用到我校的教师服务期为年。

第十条 新补充的教师,学校提请市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聘用列编起薪手续。

第五章 调配交流

第十条学校补充教师,由学校根据学科教师情况,分学科向市教育局提出补员报告,由学校面向全公开选调。

第十 我校教师申请调,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服务期内的教师原则上不予调出。同时解除聘用关系,处理好相关问题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申请调的,须提请至少半年学校提出书面调动或辞职报告,否则不予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三年内不得调出我校(特殊情况除外):

1.被评为特级教师的;

2.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的;

3.新进入人员。

4.被评聘为高级教师职称的。

第十 新聘、调配教师必须自觉遵守调配纪律,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新任单位报到上班。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从严查处,直至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 全校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 学校是教师培训落实的主体单位,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开展教师培训活动,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关证书,并向学校书面汇报培训情况。教师培训情况纳入教师年末考核和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评。

第十 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实施以培养国家、省、市、校四级骨干教师为目标的“师训工程,实施以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为重点的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评选。强化名师队伍的建设和考核,各类名师必须履行相关职责,主动参加校际间的教学交流,研讨示范,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 积极开展教师转岗培训,采取有效举措鼓励富余学科教师任教紧缺学科,并在其上岗前进行转岗培训,积极解决个别学科教师紧缺问题。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 根据上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模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教师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元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四)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教师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建立健全教师评先表模正常机制,实施评先表模晋级制。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等。单项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等。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实行层级递进,不得越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由上级直接命名表彰除外)。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违反师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处分期间增加薪级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增加薪级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二十三条 受行政刑事处罚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执行。

立案审查尚无结论的,其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处分教师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教师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教师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评聘

由学校报请市人社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学校编制情况,核定初、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

第三十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职位限额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具备聘任条件人员多余职位空缺数的,按照考核情况择优聘任。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聘。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学校教务科牵头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 退休、辞职、辞退

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是工人身份的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五十五岁可申请退休,否则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十四条 教职工退休按月办理,由学校办公室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教师退休、销编、福利等各项手续。教职工退休年龄的核定,以本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五条 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伤残四级以上人员,可按政策办理退休退职、销编手续。其他病残人员,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十六条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未经批准不在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要书面通知本人限期返岗,自通知下达本人后15日内没有返岗人员,学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除名、辞退等手续,教师辞退按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报批。

十七条 教职工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其本人档案材料转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第十章 教师请假

十八条 学校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日记录,定期公布,按学期统计出勤情况。要将出勤情况作为收入分配、评优、考核、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否则视为旷工。

十条 校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副校长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

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请事假在3天以上的由学校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十二条 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天起,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以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限在一周以内的,按事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病假超过一周的,由本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十四条 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如确系危重疾病患者(有县及以上医院证明),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应立即停发其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并责令其返岗工作。

十五条 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由校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途中假。在批准的丧假和途中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交通费自理。

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产假,由校长审批。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女教职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包括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十条 教职工旷工,应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时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

第十一章 教师待遇

 全面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学校制定教师工作绩效考评方案,发挥教师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发放工作。学校坚持量入为出、优绩优酬、按预算发放的原则,严控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发放总额。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五十五 教师的人事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和保管,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应“随有随存,不得积压在个人手中。存档材料必须规范,做到纸张无破损,字迹工整,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书写,否则不予归档。

(三)教职工招录聘用、转正定级、培训进修、职称评审、工资晋级晋升、干部任免、奖励处分、评先评模、入党入团、年度考核,学历提升、教师资格认定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

(四)借阅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做到借后两日内归还,零散材料不准代借代还。

五十六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尊重他人隐私。

五十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五十八 本规定所指教师是指在编、在册、在岗的国家公办教师。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五十九 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十  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logo

电话:0851-33253341

邮箱:gzasyz@163.com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金匮街49号

版权所有: 安顺市第一高级中学 2009-2020 备案编号:黔ICP备1600659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贵阳  网站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