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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 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 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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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0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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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 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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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
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部署要求,各地在定期开展学生视力监测、完善学生视力健康档案、强化视力管理和近视干预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或检查、违规违法提供无资质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干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损害学生视力健康,严重侵害了学生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和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和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近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时,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检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二、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近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三、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相关服务,坚决避免造成学生视力健康“二次伤害”。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习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工作,提升近视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平。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的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为持续优化近视防控工作提供保障。

四、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对检测人员资质、工作流程和方法、质量控制以及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机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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