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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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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3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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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

【概要描述】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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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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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二)工作目标。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上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不适用本意见。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规范。

  (二)审查机构

  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要求

  1.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2)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4)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6)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查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3.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4.审查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承办单位与审查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在提请集体讨论时应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四)审查方式

  1.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2.审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协助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合理采纳,不得直接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审查责任

  1.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机制对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关口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3.已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查机构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未通过的,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在修改后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保障措施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决策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二)加强审查机构的法制力量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查工作岗位,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机关不依法决策,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对依法决策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我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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